广西同学聚会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学成被告。

2022-06-09 18:14:14      点击:

广西同学聚会,次日酒精中毒仙逝,10名老同学成被告。

事情是这样的,事情发生在2022年5月5日,张三和10名同学约好聚会,晚上6点聚会如约而至,张三和其他几人去的稍早,张三在附近超市购买了四瓶白酒。聚会开始后,大家欢声笑语、很是热闹,还时不时地将聚会视频发到同学群里,引得没去的同学阵阵称赞。有一位同学去的较晚,张三下来接时,再次购买了两瓶白酒。聚会临近尾声时,张三组织每个人都发表了感言,当时张三状态尚可。



大约晚上10时,聚会结束,费用AA制,张三主动去前台结账,但结账时,张三就稍显醉态,最终是由另一同学完成结账。事后,李某、阎某打车送张三回家,到张三家小区后,阎某给张三妻子打电话,张三妻子说家中没人,他们在孩子学校附近居住,之后便挂断电话,双方均没有再联系。后李某、阎某便带张三到某休闲会馆开了一间房,共同住宿一晚,此时,张三已完全处于醉酒状态,意识不清,会馆未登记张三信息便让入住。




6日早上,李某、黄某看张三还在睡觉,没有异常,二人因工作原因先后离开了酒店。

上午10时左右,会馆工作人员张某经过张三房间时听到的还是正常呼噜声。12时左右,张某在隔壁房间打扫卫生,听到张三房间传出的呼噜声异常,张某立即向会馆负责人报告,并用通用房卡打开房门查看,发现张三呼吸急促。会馆负责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,等待救护车期间,张三妻子打来电话,会馆工作人员将张三情况告知了家属,并告知赶快去医院。

经医院抢救,张三去世,死亡原因为重度酒精中毒。后张三的继承人将其余10名参加聚会的同学以及住宿酒店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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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理解析:

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,一般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,但发生人身或者财产损害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侵权编的规定,相关人员则由可能因其过错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那么本案中谁应当对死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呢?


法院审理过程中,一般要审查以下几点:一是聚会的组织者是谁;二是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度劝酒行为;三是对于醉酒者,共同参与者是否履行照顾、救助义务,将醉酒者安全交给家属或者送医。当然,共同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,同饮者承担责任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。

同学聚会文化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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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对于是否存在劝酒行为,因饭店没有监控,该事实无法查清。但同学聚会结束后,张三已处于醉酒状态,参加聚会的同学负有将张三安全送至家属手中的义务。李某、阎某送张三回家,未交至家属手中,而是带张三在酒店居住一晚,第二天在张三仍未清醒的情况下,未引起足够警觉,自行离开,对张三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。对于酒店是否承担责任,酒店虽然在张三入住时未登记,但与张三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本案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下,原告撤回了对酒店的起诉。10名参加聚会的同学在班长的倡议下纷纷出资,共同赔偿了原告6万元。

同学群里没有了往日的欢声笑语,在无言的背后,每个参加聚会的人心情都很沉重。同学聚会是人之常情,但在欢聚的时刻,每个人都应当克制自己的行为,喝醉酒的人一定要送到家,交到家人手里!考虑某些行为是否合情合理,是否会招致不良后果,多一份警醒和理性,少一份冲动和放纵,发生事故后及时进行救助和法律咨询,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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